根据提供的法规,可以对“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进行如下逐条解释: 第一條规定了在现金发行新股、合并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以及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发行新股或分割发行新股时,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在上述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并不受票面金额的限制。 第二條规定了如果发行人申报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那么应当说明未采用其他筹资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并根据公司法或证券相关法令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这意味着如果发行人选择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必须在申报文件中清楚说明其原因和合理性,并经相关决议通过。 第三條规定了如果发行人申报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并获得本会申报生效后,应在公开说明书和认购书中明确标明公司折价发行新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未采用其他筹资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这意味着如果发行人选择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并且经本会申报生效,必须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折价发行新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说明未采用其他筹资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 以上回答参考了《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相关内容可以在这些法规的最新修正版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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