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1條的規定,如果發行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提出總括申報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並且在預定的發行期間內完成發行: 1.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合計屆滿三年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2. 申報時的市值達到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3. 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金融監委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處分的情況。 4. 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未有被金融監委會退回、撤銷或廢止的情況。不過,如果在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後,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被金融監委會撤銷或廢止,則不在此限。 5. 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根據金融監委會申報生效的現金增資和發行公司債的計劃均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的情況。 6. 所委任的主辦承銷商在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未受金融監委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的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以上的處分。 另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發行人提出總括申報必須遵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而在預定的發行期間內發行新股時,必須遵守第十七條和前條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規定中所稱的市值指的是申報時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股票總數乘以申報日前三十個、九十個和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中的最低值。 另外,根據第四項的規定,預定的發行期間不能超過自申報生效日起的兩年,發行人在向金融監委會申報時應該訂定。 最後,根據第五項的規定,發行人辦理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時,首次發行額度應達到申報總額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根據第六項的規定,應該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並且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將預定的發行新股總額度、預定的發行期間、預定的計畫用途、資金來源和預定的進度等內容確定下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