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7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格式及傳遞方式:根據本條第1款,公司在編製公開說明書時,應按照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的規定格式進行,並以電子檔案的方式傳送到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此外,經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也要在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後的三十天內,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到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2. 追補發行新股:根據本條第2款,如果公司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且在此後進行追補發行新股,公司需要在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後的三十天內,將經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到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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