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根據憑證期會所訂定的準則,公開說明書的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同樣地,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也應於公開說明書上就其所負責之部分進行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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