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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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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除第四章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第二章之規定記載。
  2. 2.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對外公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併購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同一會計年度再次申報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封面、封裏及封底: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記載。 二、公司概況: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之規定記載。 三、營運概況: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記載。 四、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記載。 五、財務狀況: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八條(但不包括財務報告附註、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記載。 六、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記載。
  3. 3.公司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銷售對象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 (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於封面、封裏及封底記載。 (二)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 (三)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四)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 (五)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 (六)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聲明書,聲明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 二、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應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及第六目規定辦理。
  4. 4.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控股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本會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規定了公司在申報募集和發行有價證券時,公開說明書應該記載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 公司概況:包括公司的基本資料、申報發行的辦法和資金用途等(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和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的規定記載)。 2. 營運概況:根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和第四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記載公司的營運狀況。 3. 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記載公司的發行計畫和執行情況。 4. 財務狀況:根據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的規定記載公司的財務狀況。 5. 特別記載事項: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記載公司的特別事項。 參考資料: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台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13&FLNO=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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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