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8條規定了財務報告應包含的內容。根據該條款,財務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的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的財務報告。 2. 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果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則應一併揭露。 此外,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1項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時,可以附上最近年度的財務報告。 然而,根據預提供的資料範例,並沒有具體提到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根據此範例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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