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財務資料經本會通知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五十五) 二、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併或營業部門停工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分析。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五十六)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二)償債能力: 1.流動比率。 2.速動比率。 3.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能力: 1.應收款項週轉率。 2.平均收現日數。 3.存貨週轉率。 4.應付款項週轉率。 5.平均銷貨日數。 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週轉率。 7.總資產週轉率。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槓桿度: 1.營運槓桿度。 2.財務槓桿度。 五、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五十七)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7條的規定,該條列出了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該記載的事項: 1.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的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還應包括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如果財務資料經過主管機關通知需要修正,應該以修正後的數字列編,並且說明修正的情形及理由。如果有自行更正的情況,應該也要說明更正的情形及理由。(參考資料: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5表) 2. 影響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列舉會計變動、公司合併或營業部門停工等重要事項,並說明這些事項對當年度財務報告的影響。(參考資料: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3. 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的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了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外,還應詳述其意見內容。如果在最近五年度更換過會計師,應該列示公司、前任和繼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的說明。(參考資料: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4. 財務分析:對最近五年度的財務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還應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的當年度財務資料納入分析。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等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財務比率變動的原因。(參考資料: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6表) 5. 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對比最近二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中的會計項目,如果金額變動達到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到當年度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一,應詳細分析變動的原因。(參考資料: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7表) 以上是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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