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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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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三、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查報告或最近期查核或核閱報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四、其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第29條,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這項規定要求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以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這些困難可能包括資金短缺、負債問題或其他影響公司正常運作和財務狀況的因素。 範例: 公司A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最近兩年發生了財務週轉困難,主要是由於資金短缺導致。這種困難對公司的營運和財務狀況產生了負面影響,包括無法按時支付供應商款項和員工薪資。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這項規定要求公司揭露購買或出售營業或資產(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的情況。揭露的內容應包括交易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況以及交易對公司營運和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如果公司購買或出售了其他公司的部分業務或研發成果,則應揭露與這些交易相關的經營策略,以及這些交易對公司的研發、技術、銷售和產能帶來的影響。 範例: 公司B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最近兩年進行了一筆重要交易,收購了其他公司的營業和研發成果。揭露的內容包括交易的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況以及這筆交易對公司的經營策略、研發能力、技術、銷售和產能帶來的影響。 三、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查核或核閱報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根據這項規定,在公司的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查核或核閱報告後,到公開說明書印刷時,任何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的重大期後事項。揭露時應說明這些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範例: 公司C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從最近一次會計師出具的查核報告到公開說明書印刷時,公司發生了一項重大期後事項,即經營地發生火災,導致公司重要設施受損,這將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產生重大影響。該項揭露應說明火災的嚴重性、受損的設施以及相應的修復和恢復計劃。 四、其他。 這一項針對公開說明書中未涵蓋的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並要求公司在這一項下進一步揭露相關事項。 綜上所述,根據該準則的第29條,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財務週轉困難的影響、公司法第185條交易的相關資訊、期後事項以及其他未涵蓋的其他重要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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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9 條規定:「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