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三、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查核或核閱報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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