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1. 組織系統:列明公司的組織結構和各主要部門的業務。 2. 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之間的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3.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應列明相關人員的基本資料、持股情況、就任日期以及其他兼任職務,以及對於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情況。 4. 董事及監察人:應列明相關人員的基本資料、持股情況、就任日期、任期、兼任職務情況,以及對於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情況。若董事或監察人與其他主管或董事、監察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應列明相關人員的職稱、姓名和關係。若董事長與總經理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5. 發起人:若公司設立未滿一年或未滿三年,應揭露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以及與公司的交易情況。另外,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也應詳細說明其製定程序、給付政策和相關分析。 根據這些法條和規定,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必須提供組織架構、關係企業資訊、主要管理者和董事、監察人的相關資料、給付薪資等。舉例來說,就董事和監察人,公開說明書必須提供他們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經歷、持股情況等基本資料,并說明他們是否存在與其他主管或董事、監察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同樣地,若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同一人或者具有配偶或一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公司也必須解釋其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公開說明書還應提供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的酬金情況,包括個別揭露酬金的情況和相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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