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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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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及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之情形、重要廠房之擴充、新產品之推出、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時,亦應一併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公司簡介應包含以下事項: 1. 設立日期。 2. 總公司、分公司及工廠的地址和電話。 3. 公司沿革:包括最近五年以及截至公開說明書發行日期之前的重要事件,如公司併購情況、重要廠房擴充、新產品推出、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股權大規模變動,以及其他可能對投資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和其對公司的影響。如果早期資訊對於了解公司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也應一併揭露。 例如,在公開說明書中,公司應詳細記載公司的設立日期、主要辦事處和工廠的地址與聯絡方式。此外,公司應描述最近五年以及公開說明書發行日之前的重大事件,包括併購活動、廠房擴充、推出新產品、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變動等情況。這些資訊對於投資人了解公司的發展和可能對其權益產生的影響至關重要。當然,如果過去更早的資訊對於了解公司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也應當一併揭露。

  • 分公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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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8 條規定:「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及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