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1條的規定,有以下要點: 1.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委託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情形、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律師法律意見書、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前次及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生效時經本會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公司初次上市、上櫃或前次及最近三年度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需揭露之聲明書或承諾事項及執行情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時的內容、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或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的處罰內容與改善情形、證券承銷商、發行人及相關人員對承銷費用的退還或收取的聲明書、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並採取詢價圈購對外公開承銷的情形下,證券承銷商及發行人等對配售對象的聲明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補充說明事項。 2. 若發行人視所營事業性質委託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人目前營運狀況及本次發行有價證券後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則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使投資人能夠獲得有效的資訊並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88&parentpath=0%2C1) -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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