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應敘明轉投資事業的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的現金股利以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額。如果轉投資事業有市價,則應新增市價資料。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照轉投資事業的類別,列明公司持有的股份數量、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以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的持股數量,并且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的情況以及其設定質權的情況,并列明資金來源以及其對公司財務績效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四、最近二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果公司發生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情事,或者部分營業和研發成果移轉給子公司,則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情形,包括認購相對人的名稱以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以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以及認購股數。 根據這些規定,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應該揭露與轉投資事業相關的基本資訊、持股比例、子公司持有或處分公司股票的情況、以及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的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