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條規定了公司在公開說明書封面上需要刊印的內容。首先,在右上角要印上普通股的股票代碼,並按順序刊印公司或籌備處的名稱和印鑑。接下來,要明確宣布這份公開說明書的編印目的,即發行的有價證券種類、數量、金額、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和配售方式。若有特別股的特殊約定條件,應在相應頁面註明。此外,需要詳細描述本次資金運用計畫的用途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通過註明相關頁面的方式提供詳細資料。還要揭示本次發行的相關費用,包括承銷費用,也包括其他費用,如會計師、律師等費用,不需要逐項敘明。該條還要求在封面上以顯著的方式刊印幾條文字,包括生效證券不能用作申報事項的證明或保證證券價值的宣傳;如果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的其他人應依法負責;投資人在投資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內容並注意公司風險事項,並注明參閱相應頁面;提供公開說明書的網址,包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和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的網址;最後是刊印日期。根據最高法院93年台財證字第930112015號函,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第3條規定是關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上需要記載的內容,包括股票代碼、公司名稱、資金運用計畫、費用、有價證券生效不得當做申報事項或保證價值、內容虛偽隱匿之負責、投資人需詳閱和公開說明書網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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