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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取得本會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
  2. 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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