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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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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股務、財務等部門之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外,應具高級務員資格條件。
  2. 2.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外,擔任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任何有關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的具體內容。對不起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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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等部門之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