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證券商的總經理應具備一定的資格和能力。下面是對每一項的釋義: 1. 證券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這項規定意指證券商必須指定一位總經理,負責全公司的業務管理。同時,證券商不能有其他與總經理職責相當的人。 2. 證券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這項規定規定了總經理應具備的品德和能力。除非是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否則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畢業於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業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位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位三年以上並具有優異成績。 - 具有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位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位三年以上並具有優異成績。 - 具有其他足夠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學習和工作經歷,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證券業務。 3. 證券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這項規定規定了證券商聘任總經理的程序。證券商在聘任總經理之前,應提供符合前項資格的人選的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審查,並經本會批准後方能擔任總經理職位。 4. 前二項之規定,於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準用之。 這項規定是指前述的規則也適用於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證券商的負責人。 5. 證券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或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並僅兼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二、證券商將因解散、合併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證券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 這項規定規定了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在特定情況下,經證券交易所核准後可例外。這些情況包括: - 證券商只從事單一業務種類且只有一個營業據點,或只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並兼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且只有一個營業據點。 - 證券商將面臨解散、合併且董事長或總經理已經辭職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的情況。 - 證券商的經營許可被本會撤銷,且董事長或總經理已經辭職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的情況。 - 其他特殊情況。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最後修正時間: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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