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1條的規定,證券商的董事長應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這些資格包括: 1. 畢業於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業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位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畢業於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擔任證券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位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位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具備其他足夠的學術和工作經歷,能夠證明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並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證券業務。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證券商董事長在選任後的十天內,應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監管機構認可。如未獲得監管機構的認可,監管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商調整相關資格條件。另外,如果在就任後有事實證明董事長不符合良好品德、能力和資格條件的要求,他也可以被解任。 最後,根據該條款的第3項規定,如果對擬任董事長的資格有疑義,證券商可以在選任前向監管機構進行審查。至於第4項規定,在2012年10月28日修訂之前已擔任董事長的人在原任期內可以繼續擔任,不受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限制。然而,在規則修訂後選任的董事長必須符合良好品德、能力和資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被解任。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1條整理與解釋 -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解釋手冊」最新版本 (2021年10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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