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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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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擔任證券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2. 2.證券商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本會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本會認可者,本會得命證券商限期調整;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前項所定應具備之良好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者,亦同。
  3. 3.證券商對擬選任之董事長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本會認可。
  4. 4.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證券商董事長者,得於原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證券商董事長於本規則修正後選任者,應符合本規則所定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1條的規定,證券商的董事長應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這些資格包括: 1. 畢業於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業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位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畢業於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擔任證券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位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位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具備其他足夠的學術和工作經歷,能夠證明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並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證券業務。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證券商董事長在選任後的十天內,應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監管機構認可。如未獲得監管機構的認可,監管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商調整相關資格條件。另外,如果在就任後有事實證明董事長不符合良好品德、能力和資格條件的要求,他也可以被解任。 最後,根據該條款的第3項規定,如果對擬任董事長的資格有疑義,證券商可以在選任前向監管機構進行審查。至於第4項規定,在2012年10月28日修訂之前已擔任董事長的人在原任期內可以繼續擔任,不受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限制。然而,在規則修訂後選任的董事長必須符合良好品德、能力和資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被解任。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1條整理與解釋 -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解釋手冊」最新版本 (2021年10月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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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9-1 條規定:「證券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