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商的部門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部門的副總經理、協理、經理以及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具備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具有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表現優良。 2. 在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並表現優良。 3. 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表現優良。 4. 具有其他學經歷足以證明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且能夠有效經營證券業務者。 此外,上市或上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的證券子公司的內部稽核主管,除了需要滿足前述資格條件外,職位還需要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並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合格才能擔任。外國證券商在台灣境內分支機構的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以及內部稽核等部門的主管也需要具備第一項所定的資格。另外,根據其他法律或證券商的組織章程規定並具備與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職責相當的職位的人也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範例,例如,一位申請成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的人,他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畢業學歷,並且在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了五年以上,並具有優秀的業績和表現。根據這些資格,他可以被認定為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的資格條件,並擔任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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