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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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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任性,負監督之責。
  2. 2.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3. 3.證券商總經理、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部門之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該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證券商的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並監督其資格條件及適任性的責任。董事會應確實督導經理人的問責制度並建立相關制度,包括評估經理人的適任性。此外,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負責人等在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時,也必須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如果不符合,則應該被解任。 舉例來說,假設某證券商的董事會在選任經理人時沒有確實審核其資格條件,或是未對經理人的適任性進行監督,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第11條的要求。此外,如果該證券商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在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時不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依照第11條的要求,該負責人應該被解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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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證券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