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 證券商總經理、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部門之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該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