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證券商的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並監督其資格條件及適任性的責任。董事會應確實督導經理人的問責制度並建立相關制度,包括評估經理人的適任性。此外,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負責人等在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時,也必須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如果不符合,則應該被解任。 舉例來說,假設某證券商的董事會在選任經理人時沒有確實審核其資格條件,或是未對經理人的適任性進行監督,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第11條的要求。此外,如果該證券商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在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時不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依照第11條的要求,該負責人應該被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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