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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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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期貨業、保險業或其他證券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證券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准者。 二、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三、證券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證券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2. 2.證券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3. 3.證券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券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並應確保股東權益。
  4. 4.證券商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規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1條規定了證券商負責人的兼任限制。根據這條法規,證券商的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期貨業、保險業或其他證券業之負責人。然而,有幾種情況下可以例外規定: 1. 如果證券商與上述機構之間有投資關係,且沒有董事長或經理人兼任的情況,並且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例外允許負責人兼任。 2. 特殊情況下,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可以讓負責人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長。 3. 如果證券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則負責人可以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負責人。然而,子公司之間不得有經理人兼任的情況。 4. 如果證券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或監察人,則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證券商必須根據內部審核控管機制,確保負責人的兼任行為能有效執行,維持證券商業務的正常運作,並確保沒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發生,同時也要確保股東權益。 此外,證券商應根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關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的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 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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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