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1條規定了證券商負責人的兼任限制。根據這條法規,證券商的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期貨業、保險業或其他證券業之負責人。然而,有幾種情況下可以例外規定: 1. 如果證券商與上述機構之間有投資關係,且沒有董事長或經理人兼任的情況,並且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例外允許負責人兼任。 2. 特殊情況下,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可以讓負責人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長。 3. 如果證券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則負責人可以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負責人。然而,子公司之間不得有經理人兼任的情況。 4. 如果證券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或監察人,則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證券商必須根據內部審核控管機制,確保負責人的兼任行為能有效執行,維持證券商業務的正常運作,並確保沒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發生,同時也要確保股東權益。 此外,證券商應根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關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的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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