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
  2.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