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證券商之設置 §3開新分頁第 三 章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 §13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19開新分頁第 一 節 國內分支機構 §19開新分頁第 一 節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25-1開新分頁第 二 節 外國證券商 §27開新分頁第 五 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商 §34開新分頁第 六 章 業務種類之增加 §38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42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五 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商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35 條(刪除)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我不知道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5條的內容,無法提供相關解釋或範例。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