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應包括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三)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公司在年報中應揭露海外存託憑證的辦理情形,包括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和正在辦理中的海外存託憑證。此外,年報還應揭露相關事項,如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以及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對於屬於私募海外存託憑證的情況,則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0&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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