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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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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完成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或第三條之一規定,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下簡稱上櫃公司),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二)除前目規定之公司外,應揭露最近一季執行情形,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公司之基本資料(附表十六)。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規定了在年報中應該揭露的事項,特別是涉及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的情況。根據該條第一項,已完成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的公司應該揭露下列事項: 1. 如果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審查準則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應該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的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的評估意見。 2. 除了前述的公司之外,應該揭露最近一季的執行情形,並說明如果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期目標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以及改進計畫。 根據該條第二項,已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的公司應該揭露執行情形和被併購或受讓公司的基本資料。對於正在進行中的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的情況,應該揭露執行情形和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以上是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根據這些規定,公司應該在年報中揭露有關已完成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和正在進行中的情況的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對於股東和投資者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們提供有關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的關鍵信息。

  • 揭露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或第三條之一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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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規定:「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完成併購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