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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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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應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項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對於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但計畫效益尚未顯現的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應詳細說明計畫內容,包括計畫的歷次變更、資金來源和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以及變更計畫報告給股東會的日期。此外,還應刊載輸入特定資訊申報網站的日期。 二、執行情形:對於前款各次計畫中的每個項目,應分析其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的執行情形,並與原預計效益進行比較。若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到預期目標,應具體說明原因、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以及改進計畫。對於特定的計畫內容,還應揭露以下事項: (一)如果是進行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詳細說明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營業利益等項目的比較情況。 (二)如果是進行對其他公司的轉投資,應說明該轉投資事業的營運情況,以及對公司投資收益的影響。 (三)如果是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債務,應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負債總額的增減情況、利息支出和營業收入等項目進行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以上解釋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的內容。

  • 前開名詞
  • 揭露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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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規定:「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