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的年報必須包含以下記載事項: 1. 除非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公司應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全部刊登年報內,並且可以參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規定,並編製目錄和頁碼。如果沒有應該列出的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可以省略的內容,則在該項的後面加上「無」或「略」的註記。 2. 如果年報中有重複的記載事項,可以只在一個地方進行記載,在其他地方註明參閱的頁碼。 以上回答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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