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制定的。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編製年報,並向股東分送。該準則規定了年報應該包含的內容和編製準則。具體的內容需要參考最新的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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