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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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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在最近年度和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果發生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該逐項在年報中載明。這意味著年報中必須清楚列出所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需要查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了解最新的具體規定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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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規定:「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