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在最近年度和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果發生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該逐項在年報中載明。這意味著年報中必須清楚列出所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需要查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了解最新的具體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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