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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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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二、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三、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2. 2.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3. 3.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4. 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根據下列要求將年報的電子檔案傳送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1. 如果股票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開的前七天申報。然而,如果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的實收資本額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或者召開的股東會中,外資和陸資持股比率合計超過百分之三十,則應在股東會召開的前十四天申報。 2. 如果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應在股東會召開的前二天申報。 3. 如果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則應將年報抄本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應將年報抄本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資料來源: 1. 公司法第23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46 2.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27 3. 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20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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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規定:「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