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根據下列要求將年報的電子檔案傳送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1. 如果股票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開的前七天申報。然而,如果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的實收資本額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或者召開的股東會中,外資和陸資持股比率合計超過百分之三十,則應在股東會召開的前十四天申報。 2. 如果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應在股東會召開的前二天申報。 3. 如果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則應將年報抄本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應將年報抄本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資料來源: 1. 公司法第23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46 2.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27 3. 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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