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 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所稱一定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