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印鑑。 二、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應代表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而年報封底應刊載公司印鑑與公司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這是為了確認公司印鑑的合法性,並確保公司負責人對年報的負責。 參考資料: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公司法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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