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 方式。 六、公司網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年報的封裏需刊載以下事項: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的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和電子郵件信箱;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的地址和電話;三、股票過戶機構的名稱、地址、網址和電話;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的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和電話;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的交易場所名稱和查詢海外有價證券資訊的方式;六、公司的網址。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