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如下: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可以向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轉融通。這表示證券商可以借用證券金融事業的資金或有價證券來支援其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資金。 2. 證券商在進行轉融通時,仍然需要履行交割義務,並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相應的交割程序。這意味著證券商在進行轉融通時,還需要遵守相關的交割規定,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 3. 轉融通指的是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用資金或有價證券的行為。這意味著證券商可以透過轉融通來獲取所需的資金或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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