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23條共有三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證券商應即停止融券及出借的條件。當證券商辦理的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以及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餘額的合計數達到特定數額時,應立即停止融券及出借。具體而言,合計數可分為以下五項: - 融資餘額:指證券商對投資人的融資剩餘金額。 - 自有有價證券:指證券商本身所持有的有價證券。 - 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指證券商透過向證券交易所的借券系統借入的有價證券。 -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指證券商從客戶處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由客戶借入的有價證券。 - 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指證券商從其他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的有價證券。 2. 第二項規定了證券商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應提撥的履約保證金。證券商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應按月提撥借入有價證券總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履約保證金。 3. 第三項規定了前述履約保證金的管理辦法。履約保證金應繳存於證券交易所,具體的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http://www.otc.org.tw/download/rule/j002r002.pdf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法律新聞網,https://www.lawnews.com.tw/Lawnews%20Library/DownloadVarietyFile/746-%E8%AD%89%E5%88%B8%E6%A5%AD%E5%B0%88%E6%A1%88%E4%BE%8B_246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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