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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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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客戶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當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導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的買賣,而且還沒有確定恢復的期限,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以下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1. 融資買進的客戶應以現金償還欠款,並取回融資買進的證券。 2. 融券賣出的客戶應以現券償還並取回融券賣出的價款和保證金。如果無法以現券還款,客戶可以向證券商申請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客戶負擔。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這是一個管理證券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的規範文件。根據這條法規,當融資融券關係因為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而無法繼續進行,證券商需要通知客戶進行清結。對於融資買進的客戶,他們需要用現金償還欠款並取回證券。對於融券賣出的客戶,他們需要以現券償還賣出的證券並取回價款和保證金。如果客戶無法以現券還款,他們可以請求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公開標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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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