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時,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立專責單位,指派業務人員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2. 內部控制制度應詳細說明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操作程序、權責分配、信用帳戶管理以及客戶徵信等內容。 3. 負責該業務的主管和業務人員應該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培訓並通過相應考試,並且可以兼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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