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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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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置專責單位,指派業務人員承辦業務。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作業手續、權責劃分、信用帳戶管理及客戶徵信。
第一項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
主管機關
認可機構訓練及測驗合格,並得兼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借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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