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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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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者,應增提新臺幣五千萬元營業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6條所述,在進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業務時,證券商需要提供新台幣五千萬元的營業保證金。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http://admintcsn.gov.taipei/ct.asp?xItem=73990252&ctNode=61504&mp=11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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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者,應增提新臺幣五千萬元營業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