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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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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自主管機關第五條規定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已增提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者,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7條,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具以下書件: 1. 已增提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2.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的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3.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如果證券商未在規定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則核准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證券商打算開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他們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時需要提供已增提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包含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的資格證明文件。此外,他們還需依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如果該證券商沒有在規定的三個月內提出核准申請,則核准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他們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能超過三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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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自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