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7條,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具以下書件: 1. 已增提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2.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的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3.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如果證券商未在規定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則核准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證券商打算開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他們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時需要提供已增提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包含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的資格證明文件。此外,他們還需依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如果該證券商沒有在規定的三個月內提出核准申請,則核准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他們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能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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