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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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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8條,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該終止代理業務。然而,如果原本的代理客戶的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證券商可以繼續代理直到清結為止。這表示如果客戶還有未完成的融資融券交易,證券商需要繼續代理直到這些交易全部結清為止。 參考資料: 法務部證券期貨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14年4月22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redirect_detail.jsp&dataserno=201109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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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