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