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9條,一旦證券商的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淨值未達到第3條第1款的規定條件,主管機關將通知證券商應在一年內補正。如果超過補正期限而未進行補正,主管機關將廢止該證券商的核准。這意味著證券商必須按照法規要求保持足夠的財務實力,否則將面臨廢止核准的風險。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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