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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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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