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8條,當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若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成交日的確認日應為成交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舉例而言,如果一筆外國有價證券的成交日為星期五,則其確認成交日應為下一個營業日,即星期一。此規定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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