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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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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8條,當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若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成交日的確認日應為成交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舉例而言,如果一筆外國有價證券的成交日為星期五,則其確認成交日應為下一個營業日,即星期一。此規定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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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