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9條包含以下兩項: 1.證券商應在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若在確認成交日當天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並經委託人簽署同意書,則可以免交付買賣報告書。 2.買賣報告書應包含帳號及戶名、成交日期、交割日期、國際證券代號、成交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及價金、手續費、稅捐、應收或應付金額、交割幣別、匯率(若以新台幣交割時)、以及其他外國證券市場所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證券商投資顧問管理規則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80080) - 證券商與顧問資訊(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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