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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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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後作成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
  2. 2.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交割日期。 四、國際證券代號。 五、成交證券種類。 六、股數或面額。 七、單價及價金。 八、手續費。 九、稅捐。 十、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一、交割幣別。 十二、匯率,以新臺幣交割者適用。 十三、其他外國證券市場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9條包含以下兩項: 1.證券商應在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若在確認成交日當天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並經委託人簽署同意書,則可以免交付買賣報告書。 2.買賣報告書應包含帳號及戶名、成交日期、交割日期、國際證券代號、成交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及價金、手續費、稅捐、應收或應付金額、交割幣別、匯率(若以新台幣交割時)、以及其他外國證券市場所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證券商投資顧問管理規則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80080) - 證券商與顧問資訊(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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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後作成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