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該準則中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協議」的定義應遵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規定。同樣地,該準則中的「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亦應遵循所指定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具體而言,這些定義是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中有關母子公司關係、合併財務報告和聯合安排等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定義,相關標準可以確定公司間的關係,並影響相關財務報導的編製方式。 資料來源: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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