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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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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2.證券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3. 3.證券商符合一定條件者,應於年度合併或個別財務報告內編製第四章之一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該資訊得無須經簽證會計師查或複核;所稱一定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4. 4.證券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並得以查詢索引之方式記載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資訊內容,且該資訊視為財務報告之記載事項。
  5. 5.證券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證券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證券商應按照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如果證券商沒有子公司,則應按照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在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證券商應遵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此外,如果證券商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並揭露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的內容,則其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必依照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證券商應遵守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若證券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則應按照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此參考資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後修訂時間為2021年6月16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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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規定:「證券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