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證券商應按照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如果證券商沒有子公司,則應按照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在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證券商應遵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此外,如果證券商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並揭露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的內容,則其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必依照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證券商應遵守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若證券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則應按照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此參考資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後修訂時間為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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