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的規定,證券商在會計政策或估計值出現變動時,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辦理。 首先,會計政策變動指的是證券商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所採用的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和實務。如果證券商在新會計年度自願改變會計政策,並能提供更可靠和相關的資訊,就需要說明變動的性質、新會計政策提供更可靠和相關資訊的理由,以及改變會計政策對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和預計影響數的影響,並請簽證會計師進行合理性分析並提供複審意見。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公告新會計政策的預計影響數和簽證會計師的複審意見。 其次,如果自願改變會計政策的影響數不實際可行,證券商應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並說明在實務上無法適用的原因、變更會計政策的適用方式和開始適用的時間。同樣地,需要請簽證會計師進行合理性分析並提供複審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前一年度的查核意見的影響提出意見。然後按照前述程序辦理。 另外,除非會計政策變動與新購資產有關,否則在沒有事先報核准的情況下,未依規定採用新會計政策的財務報告應重新編製。對於差異分析原因,如果實際影響數與原先預計數的差異超過1000萬新臺幣,並且超過前一年度收益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的百分之五,需要解釋並請簽證會計師提供合理性意見。這些相關資料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最後,根據本規定,除非會計政策或估計值變動與新購資產有關,否則證券商需要將公告申報提交公認的資訊申報網站。 這些解釋是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的規定進行的,該準則可在相關法規的官方網站上找到。我們需要進一步檢閱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案例,才能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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