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的內容: 1. 該條規定了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的內容,包括公允表達證券商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同時,這些報告的內容不能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 2. 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並且根據本會(指證券交易所)的審查後進行了調整,應該進行相應的修改和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本會標準,則必須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在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的原因、項目和金額。 作為範例,如果某家證券商的財務報告中有違反該準則的情況,並經證交所的審查後要求進行了調整,那麼該證券商應該按照要求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更正,並重新公告修改後的財務報告。在重新公告時,該證券商必須註明證交所通知的調整原因、項目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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