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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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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的內容: 1. 該條規定了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的內容,包括公允表達證券商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同時,這些報告的內容不能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 2. 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並且根據本會(指證券交易所)的審查後進行了調整,應該進行相應的修改和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本會標準,則必須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在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的原因、項目和金額。 作為範例,如果某家證券商的財務報告中有違反該準則的情況,並經證交所的審查後要求進行了調整,那麼該證券商應該按照要求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更正,並重新公告修改後的財務報告。在重新公告時,該證券商必須註明證交所通知的調整原因、項目和金額。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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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