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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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