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證券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證券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證券商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證券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證券商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5.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無法信賴證券商之聲明書或不願與證券商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者。 6.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7.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證券商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證券商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證券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證券商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證券商需要揭露與簽證會計師相關的資訊。具體而言,這些資訊包括公費資訊和更換會計師資訊。 在公費資訊方面,證券商需要揭露簽證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相關企業所收到的審計公費和非審計公費的金額,以及非審計服務的內容。審計公費指的是證券商支付給簽證會計師的與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和財務預測核閱有關的費用。此外,如果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的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則需要揭露更換前後的審計公費金額和原因。另外,如果審計公費比前一年度減少了百分之十以上,也需要揭露審計公費的減少金額、比例和原因。 在更換會計師資訊方面,如果證券商在最近的兩個會計年度及其期後期間內有更換會計師的情況,則需要揭露一些事項。這些事項包括有關前任會計師的資訊,如更換會計師的日期和原因,以及前任會計師是否發出過無保留意見以外的查核報告。此外,還需要揭露證券商與前任會計師之間對於會計原則、財務報告揭露和查核範圍等事項是否存在意見不一致,以及證券商的處理方法和最終結果。此外,還需要揭露前任會計師是否曾經通知證券商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以致財務報告無法被信賴,以及是否曾通知證券商不願與其財務報告發生關聯等情況。對於繼任會計師的事項,需要揭露繼任會計師的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和委任日期。此外,如果證券商在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曾就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適用會計原則和可能簽發的意見諮詢過繼任會計師,則需要揭露相關諮詢事項和結果。 最後,在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的經理人方面,如果在最近一年內曾在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擔任職務,需要揭露其姓名、職稱和在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的任職期間。關係企業指的是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的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的公司或機構。 以上是對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的逐條釋義。該釋義參考了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佈於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的相關法規和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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