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證券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證券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證券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證券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證券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證券商及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的規定,證券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評估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並評估相關風險事項,並在報告中說明以下事項: 1. 財務狀況:報告應說明最近兩年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的原因及影響,並說明未來的應對計畫。 2. 財務績效:報告應說明最近兩年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發生重大變動的原因,並說明與其相關的預期業務目標及因應計畫。 3. 現金流量:報告應分析說明最近一年現金流量變動情況,並提供改善現金流動性的計畫,以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的分析。 4. 重大資本支出:報告應說明最近一年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的影響。 5. 轉投資政策:報告應說明最近一年轉投資政策的情況,包括獲利或虧損的主要原因、改善計畫以及未來一年的投資計畫。 6. 風險事項:報告應分析評估最近一年及截至報告期間的各項風險事項,包括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損益的影響以及未來的應對措施等。 7. 危機處理應變機制:報告應提供危機處理應變機制的相關資訊。 8. 其他重要事項:報告應包含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所發布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06年),其中第14條第2項依法規定,財務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能夠合理表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重要揭露事項。此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 以及參考經濟部台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財字第0二0三號函之行政解釋,依該解釋,公司在召開股東常會時,應備有詳盡的財務報告及議事手冊或議事錄,以讓投資人對公司的現況及未來有更詳盡的認識。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91條的規定,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如果違反法令或章程,則無效,決議是否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應從決議的內容本身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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