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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證券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證券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證券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證券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證券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證券商及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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