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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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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證券商應該揭露以下財務概況: 一、最近五年度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的姓名和查核意見。 例如,證券商A公司應該揭露其2016年至2020年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並附上負責查核的會計師的姓名和查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的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以及特殊規定中的比率,並說明最近兩年度每個財務比率變動的原因。 例如,證券商B公司應該提供其2016年至2020年的財務分析報告,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以及特定比率,並解釋最近兩年度每個財務比率變動的原因。 三、如果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在最近一年中有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應該說明這對該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例如,證券商C公司如果在最近一年中出現了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他們應該列出這些困難對該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第二款規定,前述的關係企業是指符合公司法第369-1條的定義。 例如,如果證券商D公司的一家關係企業符合公司法第369-1條的定義,則該關係企業應被考慮在內。 以上所提到的解釋和範例是根據最新的資料和相關法規進行的。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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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規定:「證券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