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證券商應該揭露以下財務概況: 一、最近五年度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的姓名和查核意見。 例如,證券商A公司應該揭露其2016年至2020年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並附上負責查核的會計師的姓名和查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的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以及特殊規定中的比率,並說明最近兩年度每個財務比率變動的原因。 例如,證券商B公司應該提供其2016年至2020年的財務分析報告,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以及特定比率,並解釋最近兩年度每個財務比率變動的原因。 三、如果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在最近一年中有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應該說明這對該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例如,證券商C公司如果在最近一年中出現了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他們應該列出這些困難對該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第二款規定,前述的關係企業是指符合公司法第369-1條的定義。 例如,如果證券商D公司的一家關係企業符合公司法第369-1條的定義,則該關係企業應被考慮在內。 以上所提到的解釋和範例是根據最新的資料和相關法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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